蒙 古 国 宪 法

现行宪法为第四部宪法,于1992年1月通过,同年2月12日起生效。
宪法规定:蒙古国是独立、主权的共和国;视在本国建立人道的公民民主社会为崇高目标;在未颁布法律的情况下,禁止外国军事力量驻扎蒙古国境内和通过蒙古国领土;国家承认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一切形式;国家尊重宗教,宗教崇尚国家;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原则,奉行和平外交政策;有宗教信仰与不信仰的自由。
根据该宪法,改国名为“蒙古国”,建立设有总统的议会制。
1999年12月24日,蒙国家大呼拉尔通过宪法修正案,主要内容是在议会选举中获胜政党单独或联合组阁时“可自行向国家大呼拉尔提出总理人选”等,并规定该修正案自2000年7月15日起生效。同日,新民主社会党、民主复兴党等发表声明对此表示抗议。31日,巴嘎班迪总统否决修正案。2000年1月6日,国家大呼拉尔驳回总统否决。3月15日,蒙宪法法院裁决该修正案违反宪法,决定予以否决。11月29日,宪法法院召开全体会议,对宪法修正案作出最终裁定-废除宪法修正案。12月14日,蒙议会召开全体会议,以全票通过宪法修正案,12月20日,巴嘎班迪总统再次否决了14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。

--《蒙古国宪法》 (全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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