签证办理

办理签证需具备的材料
签证收费标准(2003)
签证延期
签证许可


(一):根据中蒙两国政府协定,双方互免签证的证件为:外交、公务、因公普通护照,执以上护照可在对方境内30天以内免签证;
(二):中国公民赴蒙古国,须由蒙方发出邀请,由蒙古国机关单位(包括在蒙中资企业和华侨)以及个人向蒙古国外交领事司申请;根据蒙古法律,邀请人应负担被邀请人在蒙古的一切费用,包括被邀请人在蒙非法居留等导致的罚款。
(三):申请获准后,由蒙古外交部直接将签证通知发到蒙古驻华使领馆。费用为:每份邀请函USD10美元(人以内), 被邀请人即可直接到在华蒙古使领馆办理签证。
(四) :获得停留30天以上签证者,于入境后7天内,需到蒙古国外国公民国籍事务管理局(移民局)办理登记,离开之前还需注销登记。
(五):蒙古政府于2003年7月15日通过决议,调整签证费用如下:
单次入出境签证:25+3(签证申请服务费)美元
单次过境签证:15+3(签证申请服务费)美元
两次过境签证:30+3(签证申请服务费)美元
半年多次入出境签证:65+3(签证申请服务费)美元
一年多次入出境签证:130+3(签证申请服务费)美元
团体签证费优待:五至十人:25%;十人以上:50%加急可当天取证。
加急费为200元人民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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