签证延期

负责外交事务的政府部门负责办理外交官、公务人员和签证延期;移民局负责办理普通签证的延期。
依据蒙古国“外国公民合法权利法”第16条第2款的规定,移民局负责办理来蒙旅客及暂住者签证的延期,延期期限为30天/次。
签证延期所需材料:
1. 护照复印件;
2. 合法护照;
3. 外国公民登记注册表;
4. 接待单位(个人申请)的申请公文;
5. 单位/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6. 两寸照片一张;

一年期长期居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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