移民

移民:因私到蒙古国生活五年以上的外国公民称之为:移民;
有效期限:移民局收到外国公民申请在蒙古国长期居住的申请材料后,将对其进行研究,并要考虑本国内部的现实情况,经济承受能力、接收单位的状况、申请长期居住和移民人员的学历与技术技能等条件,予于批准。批准移民的期限为5年,长期居住的期限为90天以上。
申请材料:
1. 申请书;
2. 两代人的简历(妻子、丈夫);
3. 学历与技术技能证书(需翻译后由公证处公证);
4. 所属国家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或警察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历史的证明(申请人若在本国居住时,应从所属的乡、社区及警察部门办理证明)
5. 检查艾滋病、性病的医院证明及化验单;
6. 资产(经济)来源的证明(不动产证的公证件,信用卡,存折的公证件、工作单位证明等);
7. 4x6cm的照片5张;
8. 结婚证的公证件;
9. 子女出生证的公证件;
10. 填写申请表

在国外逗留期限在蒙古国居住的外国移民、常期居住者、无国籍人士每年在外国逗留的期限不得超过120天;

作废条件:
在蒙古国居住的外国移民若当年在外国逗留的期限超出120天时,是否解除该移民的居住证事宜由移民局审核后决定。因故意丢失、损坏居住证者、因不慎而一年内丢失、损坏三次或三次以上居住证的外国移民,不再发给居住证。

没有评论: